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是防伪税控系统自带打印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国税发[2006]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