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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加工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设备,需要安装,对方企业要求我开具外出施工证明,税务局不给开,说是要让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344
核心提示: 答:贵公司的情况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纳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答:贵公司的情况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纳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公司是提供的自产货物,并负责安装,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所以要求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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