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的产品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则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