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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为面包生产企业,因面包属于快速消费品,保质期短,对于已过保质期的产品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处理(远低于成本),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的产品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则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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