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财税[2005]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