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是建材产品生产企业,2009年建成初期购入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形成大量留抵税额,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的产成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了增值税,2010年我企业部分产品经审批可以免税,请问初期购进的原料和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企业购入的原材料中用于生产免税产品部分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贵企业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