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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种植桑树,采摘桑叶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387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桑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植物类-其他植物所列的农业产品,贵单位自己种植桑树、采摘桑叶销售可以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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