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后,账务处理不用调整,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按一般纳税人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供暖企业冬季为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的部分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贵单位购煤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票面金额的17%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按税法公式准确划分给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部分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已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