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以上情况都属于资产重组的类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的问题: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规定执行。13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合并重组、部分企业分立重组、全部净资产及劳动力转让的重组均不缴纳增值税。
其他企业资产的重组,如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等,只要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