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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7  浏览次数:346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如果购销业务实际存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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