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如果贵公司购买的单台挂式、柜式空调属上述规定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至于是否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提请贵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判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