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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我公司现有一商场出租给多个商户独立经营,通过自建的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向各商户供冷和供暖,收取商户的租金及空调费(因不方便安装计量表,空调费是按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63
核心提示: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混合销售中的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与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而出租并不必然要伴随着供冷与供暖,因此不属于混合销售而应当属于兼营行为,贵公司对租金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供应的冷气与暖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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