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营业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办公用车采用租赁的方式,出租方是一家服务公司。租赁协议上写明:租赁费5万元,油费3万元,保险费1万元,修理费1万元,合计10万元。服务公司只能提供服务业发票,请问油料费、修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12
核心提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服务公司为租赁汽车而向企业收取的油料费、修理费应一并作为租赁收入计征营业税,可以就收取的10万元一并向企业出具租赁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