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及上述文件规定,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