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贵单位丢失的固定资产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