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方企业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所以对安装价款开具90万,对设备开具810万,是符合税法的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