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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从制造商处购买一大型设备需要安装,与一制造安装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900万元,其中开安装发票为90万,其余增值税发票为810万元。请问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如不符,应如何开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方企业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所以对安装价款开具90万,对设备开具810万,是符合税法的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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