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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区分自己单位适用于哪种抵扣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9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提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提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抵扣的管理办法对应了不同的抵扣期限,应该如何区分自己单位适用于哪种抵扣管理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实行该办法的单位应该仅限于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地区的单位,其余地区的单位应属于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单位。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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