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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店的收入属应征增值税的行业是否应向国税申报和开具国内的普通发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406
核心提示:我公司是一家集饮食娱乐旅业等为一体的酒店,内设自营商店(出售服装、日用品等)。有关商店的收入,一直向地税申报营业税。但有

我公司是一家集饮食娱乐旅业等为一体的酒店,内设自营商店(出售服装、日用品等)。有关商店的收入,一直向地税申报营业税。但有会计师提醒,商店的收入属应征增值税的行业,应向国税申报和开具国内的普通发票。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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