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之规定,因水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