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第3项“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施行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是否可以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是可以按适用税率6%的税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函[200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