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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在销售产品时,当地税务机关以“所销售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为由,不同意我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务局的决定是否合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444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不属于销售免税货物,因此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国税发[2006]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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