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予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另外,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6号)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因此,以上规定的票据均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十七条(国税发[1993]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