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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经营收入的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否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500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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