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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香港公司与一家大陆公司共同投资创办公司,现在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香港公司,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规定,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如该香港公司符合上述情况,则应就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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