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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原职工食堂尚未计提完折旧,推倒后重建生产厂房,该食堂的净值是否可以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食堂净值可以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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