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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免三减半”与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451
核心提示:我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2007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公司经营品种和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2007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公司经营品种和加工工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并已于当年备案,进行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请问上述两项优惠政策,我公司能否同时享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的税收政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减免税所得项目的优惠政策,不属于定期减免税。

  因此,你单位可以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与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两项优惠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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