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9年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有13种高新技术产品,我公司在进行产品划分时,每种高新产品下面又分有多个不同产品型号,而且产品名称也与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称不相符。现在税务局提出一个问题:如何来认定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能够达到规定的“高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60%以上”。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将产品名称与通过认定的高新产品名称统一起来?即产品名称是否应与高新技术产品名称一致?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若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送的资料均要求提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而贵公司目前的产品名称与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称不相符,是无法提供以上资料的。因此,建议贵公司将产品名称与通过认定的高新产品名称统一起来,保持一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