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在2008年5月成立,2008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1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如果理解国发[2007]40号文件中关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的规定?对我公司而言,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期间,开始时间为开业即2008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计算,还是按2010年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后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计算?
答:《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在2008年5月成立,2008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2010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从2010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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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09]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