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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境内企业承担税款的合同境外企业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问:境外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是不含税价格,即境外公司开的发票即为对方应收到的收入。因为如果倒算成含税价

问:境外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是不含税价格,即境外公司开的发票即为对方应收到的收入。因为如果倒算成含税价,无法预估被代扣代缴的税款,境外公司无法掌握最终收到的付款是多少。由于境外公司来境内提供劳务不满6个月,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免缴企业所得税。请问由境内居民企业承担税款的服务合同是否影响境外公司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依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有关业务合同中,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由此可见,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同样可以按照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国税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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