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