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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按照旧准则的要求,接受非现金捐赠,并于当年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后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现在我公司清算,是否应将这部分资本公积作为清算所得,再次缴纳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上述规定用公式列示为:

  清算所得=资产变现价或交易价-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负债计税基础-清偿金额)。

  通过上述计算公式可知,计算清算所得时,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相关。根据问题所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财税[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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