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企业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坏账损失,都可以申请税前扣除,并没有将关联债权排除在外。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应就该债权损失的形成,没有造成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不当减少,提供足够证明,才能使该损失扣除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