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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与其他企业共用电,无法取得电费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十四款(企便函[2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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