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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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