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要求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