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居民转让股权如无所得,但要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应提交相关合同给税务机关。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无所得,不需要在在中国纳税且无须付汇的,可委托境内企业将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如果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有疑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同时,国税函国税函[2009]698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七条(国税函[2009]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