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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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