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