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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423
核心提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获利年度的确定,应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的第一个获利年度为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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