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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正在享受过渡期“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这个政策的前提是生产性收入占收入额的比例在50%以上,因我公司有部分业务是委托其他公司代加工收回后再销售的。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79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参照文件规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生产性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但不包括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02]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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