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参照文件规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生产性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但不包括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国税函[2002]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