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