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于上述国发[2007]39号文件关于不得叠加享受的政策作出了解释: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虽然属于过渡优惠,但对于三项设备的抵免优惠却并不属于新法及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或减低税率的任何一种,因此过渡优惠与三项设备的税额抵免优惠可以同时享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国发[2007]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