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
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
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
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
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
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政策,既包括以加工服务方式取得所得,也应包括将自己进行农产品初加工后的产品对外销售方式取得的所得。企业通过对菜籽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菜籽油对外销售所得及受托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示:如果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