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07年底以前已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申请退税。如果未能在2007年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不予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财税[2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