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客户端内容 » 问题答疑 » 涉税问答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客户端内容

问:国债利息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32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

 

 
[ 客户端内容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