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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固定资产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有残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93
核心提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第九条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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