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