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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条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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