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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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