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委托的外国公司如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全部技术检测服务均发生在境外,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