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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股份制企业,有境外股东,公司决定近期给境外股东分配上年利润,目前还未实际支付。请问,我公司应在何时代扣代缴境外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3  浏览次数:400
核心提示:给境外股东分配利润是否应履行代扣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因此,上述公司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国税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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